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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温岭市泽国镇联树村老人协会,窃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老人协会二楼小卖部内的一台液晶电视机(灭失物无法鉴定)。

2、2020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温岭市泽国镇黎明村水次洋83号东边的甘蔗地路边,窃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路边的一辆红色绿佳二轮电动车(灭失物无法鉴定)。

3、2020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新村,窃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夹屿新村A栋后面花坛边的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灭失物无法鉴定)。

4、2020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窃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横径村八区27号门前的一辆黑色绿驹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20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新村,窃走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夹屿新村A栋8号后门门口的一辆蓝色绿驹二轮电动车(灭失物无法鉴定)。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在温岭市泽国镇鹤池路良子足浴店前路上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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