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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严晶晶,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晶晶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4日、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又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于2012年10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先后于2012年12月19日,2013年9月3日、10月17日、2014年1月27日、2015年8月6日、2017年12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又因盗窃,于2012年12月3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4月7日、12月28日、2018年4月18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2020年4月23日先后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被告人严晶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晶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晶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晶晶,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晶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严晶晶在涟水县**街道境内盗窃罪作案3起,窃得人民币17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晶晶到涟水县**街道**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戎某某苏H*****号车内人民币70元、李某某苏H*****号车内人民币70元。

2.2020年九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严晶晶到涟水县**街道**路**学校对面巷子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张某某苏H*****号车内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晶晶到涟水县**街道**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杨某某苏H*****号车内人民币120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严晶晶到涟水县**街道**小区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林某某苏D*****号车内财物时,被林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严晶晶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晶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晶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晶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晶晶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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