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油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和其妻王某某在江油市区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其在下车时,乘李某某不备,将其所坐副驾驶位上的一部荣耀STF-AL10型手机拿走。回家后,严某某试出该手机屏幕解锁图案及李某某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扫二维码付款方式,从李某某手机微信向自己手机微信先后转款2000元、40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前述手机追回并发还李某某。严某某退还李某某人民币2400元,李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及散件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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