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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坟**号。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7日释放。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严某某至张家港市**厂,从仓库内窃得VV3*70+1*35平方电缆线4.88米,价值人民币486.62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20年3月2日、6日和15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至张家港**有限公司,从厂区内先后3次共窃得BV 70平方电缆线21.91米,价值人民币681.2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严某某盗窃作案4次,窃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167.91元。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铜芯线等(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

3.证人冯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8.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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