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因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刑5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来到平南县镇隆红绿灯十字路口旁边的移动通信营业厅门口盗窃了曾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870元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并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逃离到镇隆沙河路口处时将尾箱、车牌拆下来丢弃,把电动车尾箱内的价值共人民币250元的二把电动理发剪拿回家收藏在其居住房间内的门角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电动理发剪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线索转递函、户籍证明、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曾某某陈述;4.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指认笔录、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