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步行经过惠城区江北**酒店时,看见该门口停放着一辆插有钥匙的红色三轮电动车(车架号码DM1804****,电机号码1806042****),被告人严某某便趁四周无人,使用车上插着的钥匙将三轮电动车启动偷走,得手后,被告人严某某将三轮电动车藏在惠城区小金口田寮村11号一楼。破案后,被盗三轮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2548.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4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继建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内含光碟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