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五日,于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新月明珠门口,盗去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493元)。

二、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百佳广场正门前停车带处,盗去被害人罗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485元)。

三、2019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骏和广场对开的公交站旁边,盗去被害人杜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228元)。

四、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长隆地铁A出口天桥底,盗去被害人文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703元)。

五、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新105国道雄峰城路段,盗去被害人饶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660元)。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珍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文某某、饶某某、罗某某、杜某某各1200元人民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