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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74********,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多次盗窃徐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彭某某等人家鸡鸭,其中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盗窃犯罪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来到龙潭乡龙湾村龙湾组陈某某家角屋,将6只三斤重的齐毛麻鸭用一条白色蛇皮袋装着盗走,然后提着蛇皮袋步行返回家中。

2020年1月16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只麻鸭的价格为264.06元。

2.2019年农历十一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再次来到龙潭乡龙湾村龙湾组陈某某家角屋欲盗窃鸭子,在撬门锁的时候被陈某某发现,被告人严某某遂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份的一个雨夜,被告人严某某来到龙潭乡龙潭村双河组徐某某家,将8只三四斤重的母鸡用一条黄色蛇皮袋装着盗走,后步行带回家中。

2020年1月16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只母鸡的价格为520.08元。

4. 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再次去龙潭乡龙潭村双河组徐某某家,将6只四五斤重的母鸭用一条黄色蛇皮袋装着盗走,然后将蛇皮袋抗在肩上带回家中。

2020年1月16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只母鸭的价格为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蛇皮袋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笔录等;8.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鸡鸭价值人民币1240.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8月14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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