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8〕91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田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8年1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乘坐田某某驾驶的苏A5****黑色吉利越野车从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前往本区金牛湖街道途中,窃得田某某放置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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