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3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 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花花世界网吧1号机位,趁在2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马某某睡着之机,蹲在地上,伸手到2号机电脑桌下,将被害人掉落在地面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立即下机逃离现场。
2020年1月7日下午,民警在沙坪坝区元通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严某某抓获,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追回被盗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26元。
案发后,民警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确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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