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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以下简称“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向其送达认罪认罚告知书,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钟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家中窗外窗台的钥匙开门进入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园路38号附1号101室的家中,将现金600元和项链一条盗走。被盗现金600元和项链一条未追回,项链未作出价格认定。

2.2019年10月8日14时许,严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1401-701室的家中,将怀图酱酒11瓶盗走。被盗怀图酱酒11瓶已追回,未作出价格认定。

另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罪名盗窃罪和拟提出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600元(另有项链一条、怀图酱酒11瓶均未作出价格认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盗财物部分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对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明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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