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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砚山县**乡**社区**路杜某某经营的“倾城美妆服装店”,将柜台抽屉内5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砚山县**乡**社区**路莫某某家中一楼客厅,将莫某某的一部粉色OPPOR15手机盗走,被盗手机运行内存为64G+6G。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莫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120元。

3.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砚山县**乡**社区**路叶某某经营的“欢库母婴店”内,将叶某某的一部玫瑰金Vivox20手机盗走。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叶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020元。

4.2019年9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街李某甲经营的“胖人一族”服装店内,将李某甲的一部银白色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甲被盗的手机价格为710元。

5.2019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砚山县**乡**房**路一彩钢瓦店铺内,将王某某的一部OPPOR15手机盗走。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290元。

6.201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市场李某乙经营的“红丽杂货店”内,将李某乙的一部黑色华为牌耀畅8XMax手机盗走,手机串号为:IMEI1:869774039240585,IMEI2:869774039240593。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乙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290元。

7.2019年9月27日早上,被告人严某某窜至**乡**社区**路江某某租住的房屋桌子上,将江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R11品牌手机盗走,手机内存为64G+4G。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江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艳花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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