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窃得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75斤,后离开现场。
2.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窃得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85斤,后离开现场。
3.2020年4月2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窃得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95斤,后离开现场。
4.2020年4月23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窃得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约50斤,后离开现场。
5.2020年4月26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窃得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138斤,后离开现场。
6.2020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窃得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20余斤,后离开现场。
7.2020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口盗窃彭某某放在路边的钢筋75.04斤时被当场抓获。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筋每千克价值人民币1.8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办案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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