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苍梧县木双镇木双街雅之梦发廊门前街道处,将吕某某身上布袋中的钱包窃走,并将该钱包内的人民币242元以及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财物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海洲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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