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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玩忽职守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75********,彝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易门县**局党组书记、局长,家住昆明市呈贡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担任原易门县**局**期间,对易门县**乡**社区**洞矿产资源禁采区长期存在的非法采矿问题,没有认真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深化矿产资源“打非治违”的领导职责,2017年11月13日在执法监察工作会上提出坚决查处浦贝片区私挖乱采的要求后,没有认真组织、领导查办。对分管领导及执法办案部门查办案件监督不力,对**洞长期存在的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处理不力。对群众多次反映的**洞私挖乱采问题,没有深入调研,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整治。导致董某某等人(已判刑)长期在**洞盗采陶瓷用粘土矿,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共计盗采陶瓷用粘土矿10.61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69.12万余元,地表破坏2.9508公顷。致使当地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道路、沟渠、水源等设施长期遭受破坏,引发村民长期、多次报警、聚集上访,严重破坏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任职文件、到案经过、会议记录、对白泥洞私挖盗采巡查处理情况及相关文件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报告及调研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易门县**乡**社区白泥洞矿产资源长期被私挖盗采的查处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秉贵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住昆明市呈贡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59877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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