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区**栋**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将其承包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白云村新盘组(堰塘湾)林木进行砍伐(甲方知情),砍伐后将林木运往宜宾市叙州区喜捷镇九彩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经现场检尺,共砍伐林木303株,树种均为外国松,合计立木蓄积32.42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堪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林木32.4245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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