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30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办事处**居委会**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早上,被告人严某某途经本区**街道**市场附近,见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车门未关,且车内有1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 638元),遂钻入车内将手机窃走。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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