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汉族,无业,广东省郁某某人,户籍登记地广东省德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严某某从家中拿到一条钢筋,到郁某某**镇**村委**村的公共厕所,用钢筋将厕所内的四套铝合金门和四套厕所冲水箱拆开,后将四套铝合金门盗走并运回家中。
2020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郁某某**镇**中路**邮政银行柜员机旁,看见被害人孔△涟在柜员机取款,遂产生抢劫的念头。当被害人孔△涟到柜员机取到现金900元时,被告人严某某从右后方将被害人孔△涟的900元抢走,被害人孔△涟抓住被告人严某某不愿放手,被告人严某某便用力推、拉被害人孔△涟,直拖到**路与**路交汇处时,被告人严某某才挣脱逃离现场。
经郁某某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套铝合金门价值人民币5400元,四套厕所冲水箱价值人民币288元。
经广东省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村委公厕被盗现场三处血迹与被告人严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另外,被告人严某某还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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