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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严某某从外面喝完酒回家,从其妻子周某某的微信上看见周某某和被害人宋某某聊天的信息很暧昧,于是怀疑周某某与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去找宋某某对质。在去宋某某家的路上,严某某顺手捡了两个不锈钢管材做的俯卧撑健身用的S型支架。严某某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的五楼敲开宋某某家的门,并在门口质问宋某某,因宋某某不承认,严某某就用手中的俯卧撑支架打了宋某某的头部一下,又打了宋某某的眉骨位置。于是宋某某就还手打严某某,严某某又用俯卧撑支架打了宋某某头部两下,宋某某就打了严某某鼻子一拳,之后两人就扭打在一起,相互用拳头打对方。后被宋某某的妻子及其他人扯开。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1日,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主持调解,严某某同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严某某一次性赔偿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宋某某于当日收到全部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严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就诊住院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打架现场照片、受伤照片;3.伤情鉴定意见;4.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10****。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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