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4月9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高县**镇**村**组自己家附近发现邻居李某甲在与自己相邻的田地里埋放玻璃,随即与其丈夫徐某某和李某甲及李某甲的妻子陈某某在李某甲家门口的田地中发生口角。随后,李某甲用粪水泼向徐某某,并与徐某某扭打在地。被告人严某某见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攻击陈某某,被害人李某乙及徐某某等人上去阻止,被告人严某某仍然将石头朝陈某某扔去,打中处在中间劝架的被害人李某乙的面部,造成被害人李某乙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为:1518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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