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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8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在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区**路搭载预约乘客沈某某,行驶至本区**镇**路**号门口附近时,因琐事与沈某某发生口角并取消此次行程订单。被告人严某某中途停车后将被害人沈某某从后座拖拽下车,并用手将其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沈某某侧摔后右侧眼框外侧壁、底壁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颧弓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右侧上颌窦前壁、后右壁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乘坐**车期间与司机发生口角,后被司机拖拽下车并推倒致伤的事实。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沈某某在乘车之前没有受伤,并告诉戴某某其被**车司机推倒摔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和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受伤后的伤情及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已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和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接受相关监控视频光盘、被害人沈某某移动电话中的行程单、通话记录作为证据的事实。

5.相关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转账凭单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严某某系自首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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