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严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因被害人眭某某将羊放到自己地里将青苗损坏,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被告人严某某用叉把在被害人眭某某头部和面部击打,致其受伤住院。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贵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卷
2. 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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