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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本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长洲区**村**组**号与朋友蒋某某饮酒时,因蒋某某与邻居冯某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严某某为帮蒋某某出气,打了一拳冯某某的脸部,并拿起一个酒瓶对冯某某头部砸去,致冯某某脸部和头部受伤倒地。

经鉴定:冯某某头部瘢痕、面部瘢痕、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人工晶体移位、左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头顶部骨折、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罗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莹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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