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7年3月与甘肃**有限公司法人鲁某某口头约定,由严某某带人负责该项目的土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之后严某某开始带领工人施工,陆续干到2017年年底该工程完工,完工后鲁某某将施工费足额支付给严某某,严某某将其中部分款项挪做他用,致使该工程中张某某等46名工人277317元工资被拖欠。2019年4月30日经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严某某限期支付未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在限期支付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仍然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019年9月4日凉州区公安局将被告人执行逮捕后,严某某家属闫某某将在该工程项目中被拖欠的46名劳动者报酬277317元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福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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