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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2日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抢夺罪向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17日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严某某涉嫌抢夺案,2020年7月23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经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指定该案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严某某为筹毒资先后五次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钱财:

    1、2020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自己的黑色林海雅马牌摩托车窜到湛江市吴川市梅街道工业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柯某某一人在吴川市一中教师宿舍后面路段行走,柯某某手上持有一个蓝色手提包。严某某便驾驶摩托车尾随柯某某,趁柯某某不备,驾驶摩托车到柯某某身边伸手抢走柯某某手上的蓝色手提包,致柯某某被拖拽倒地。柯某某被抢的手提包里有现金人民币700元、白色苹果5手机一台及若干张各类证件。严某某抢夺得逞后驾驶摩托车逃跑至覃巴镇对面坡村附近路段,因害怕抢得的手机有定位,就将白色苹果5手机和证件丢在路边,抢得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吴川市公安局委托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柯某某被抢夺手机一台进行价格认证,价值是306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窜到吴川市梅街道东风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途径东风路145号门前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邓某某肩上背着一个灰色的手提包。严某某便驾车尾随邓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快速抢走邓某某背着的手提包,后驾车往梅同德城方向逃跑。邓某某被抢的手提包里有OPPO手机一台和银行卡一张。吴川市公安局委托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邓某某被抢夺手机一台进行价格认证,价值是384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抢夺邓某某得逞后逃跑至吴川市市府招待所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一人背着一个黑色挎包在路上行走,趁张某某不备,严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张某某身边驶过,抢走张某某的黑色挎包,张某某被抢的挎包里有蓝色华为手机一台和现金150元。严某某两次抢夺得逞后,认为抢得邓某某的OPPO手机不值钱就将其丢弃在路边,抢得的华为手机没有设置开机密码便留作自用,抢得的现金则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吴川市公安局委托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某被抢夺手机一台进行价格认证,价值是280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29日11时,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吴川寻找抢夺作案目标,在吴川市梅街道城东市场附近抢夺得庄某某钱包一个。庄某某钱包内有紫色OPPO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50元。被告人严某某抢夺所得的OPPO手机留作自用,现金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吴川市公安局委托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庄某某被抢夺手机一台进行价格认证,价值是384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深沟村坡仔市场附近,驾驶摩托车趁崔某某不备抢夺到被害人崔某某的钱包一个,崔某某被抢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证件等物品,严某某将抢夺所得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脱逃罪。

2020年3月3日,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严某某抓获,传唤其至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接受调查。因严某某被抓获前曾吸食毒品,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决定将被告人严某某送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2020年3月5日凌晨,严某某趁派出所工作人员看守松懈之机逃脱,在逃跑时将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和手机一台盗走,后于2020年3月8日再次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并缴获上述物品。吴川市公安局已于2020年4月7日委托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摩托车一辆和张某某被抢夺的手机一台进行价格认证,摩托车价值是70元人民币,手机是2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有查获的涉案的手机2台、作案使用的摩托车1辆、头盔、风衣等物证,有刑事判处书、释放证明证明严某某是累犯,有电动车收据、发票证明涉案电动车的所有人、价格,有价格鉴定证明严某某抢夺他人财物金额较大,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严某某作案的地点及现场状况,有监控视频证明严某某脱逃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五次夺取他人现金1300元、手机4台价值13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抢夺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严某某在被关押于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脱逃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严某某对其涉嫌抢夺罪、脱逃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多次抢夺,情节较严重,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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