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严某某与杨某某系邻居关系,杨某某自幼患有****。2019年3月至7月29日期间,严某某到杨某某家中接水,趁杨某某父母外出之机,先后两次与杨某某在厨房里沙发上发生性关系。经鉴定:1.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紫色毛巾有严某某的精斑;2.杨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3.杨某某、严某某是男婴陈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严某某、张某某证言;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文书;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被害人精神及智力不正常,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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