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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回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看到智障妇女黄某某在其家中厕所里,当即产生了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将黄某某拉到客厅推坐在客厅沙发上,脱下黄某某的裤子后,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黄某某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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