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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2时许,家住华某某万庾镇月形村的王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严某某,要他下午四、五点送20斤白酒到其家中。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送酒至王某乙家,见其家中只有王某乙的儿媳付某乙(经鉴定,被害人付某乙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在本案中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一人,便走进付某乙的房间内,摸了付的胸部,付某乙一直扭着身体表示拒绝之后,严某某将付按在床上,强行扯掉了付某乙的外裤,摸了付某乙的阴部。此时,付某乙的丈夫王某甲(经鉴定,王某甲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回家,见状拿蔑刀追砍严某某,严逃离了王家。

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黎某某、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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