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6月初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在南平市松溪县**村**巷**号房屋内,为“**”APP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电脑、手机微信发展会员,并接受李某某等赌博玩家投注进行赌球。2020年1月至7月间,平台内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共人民币455156.37元,严某某获得平台返利人民币10338.52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在福建省松溪县住宅内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赌博网站截图;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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