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严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2月2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严某甲在岑某某归义镇古皮村八组岭腰空地处,利用扑克以“三公”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取利润盈利。2020年1月9日,岑某某公安局归义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严某忠、伍某英、周某松、陈某秀、严某文等人。2020年2月27日,严某甲主动到岑某某公安局归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甲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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