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重庆市潼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暂住绵阳市涪城区**队**号附**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9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闲聊”APP软件中建立聊天群,招揽300余人加入该聊天群,并在互联网棋牌游戏平台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上述聊天群内人员进行赌博,每局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输赢分数,在聊天群内以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严某某向每局的大赢家收取5元作为抽头。截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共抽头渔利18万余元,归案后已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汇总表、退赃凭证、尿检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蒋某某、余某某、邱某甲、张某某、邱某乙的证言;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4.视频资料;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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