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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号,现租住于湖北省恩施市********楼。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7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 被告人严某某因与妻子杨某某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执。同年7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与杨某某在恩施市航空大道二巷租住屋内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提出离婚, 被告人严某某便威胁杨某某一家人没有好日子过,此事经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调解处理后,杨某某便带女儿严某甲回到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的娘家居住。同年7月7日, 被告人严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杨某某娘家要求见小孩,经松树坪村委会干部、六角亭派出所民警劝说稳控, 被告人严某某仍然现场扬言要杀死杨某某一家人。被告人严某某因此事(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小渡船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严某某进行劝说谈心时, 被告人严某某仍然不予悔改,扬言要杀杨某某一家人。同年7月19日, 被告人严某某给六角亭派出所民警廖某某打电话,扬言要用汽油加啤酒瓶将杨某某一家人炸死,经廖某某长时间劝说无效。次日,被告人严某某微信联系杨某某,威胁要杀杨某某全家。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严某某到杨某某娘家去接女儿严某甲,和杨某某的家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造成杨某某的爷爷杨某乙、杨某某的奶奶杨某甲与杨某某的弟弟杨某丙受伤,松树坪村委会干部及六角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 被告人严某某将女儿接走,在接走女儿后, 被告人严某某给杨某某发恐吓信息,内容为“姑娘命归西之日也是你们命归西之日,放心我跟你们不死不休”,并给松树坪村干部赵家兵打电话,要赵家兵给杨某某传个信, 内容为“杨某某如果不给其青春损失费和小孩抚养费的话,其会用炸药炸死杨某某一家人”。

同年7月27日下午,小渡船派出所民警为稳控被告人严某某思想,便通知其到小渡船派出所为其做思想工作,当日16时许,六角亭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严某某带至恩施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多次对被害人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经民警、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解、谈话后,仍向被害人发送威胁性短信,且与被害人家属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内附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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