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庄组)。被告人严某某因吸毒,于2012年1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4年8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毒驾),于2014年11月26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与田某某均为吸毒人员。2019年8、9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住房内,先后2次容留并伙同田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入住的本市云露街天美乐假日旅店205号房间内,容留并伙同田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机关被抓获归案,其主动供述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等。
2.证人田某某、韩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严某某在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因吸毒被查获,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毒驾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刑罚,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志强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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