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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200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容留张某某、兰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容留张某某、兰某某及一名女子在其租住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容留凌某甲、凌某乙、刘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兰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吸食冰毒。公安机关于同日17时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单元**号房屋将严某某挡获。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矿泉水瓶、锡箔纸等物证;2. 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执法视频;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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