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曹某某与江苏**有限公司陈某某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后,擅自将该公司产品拿回家中,陈某某遂报警求助。靖江市公安局东兴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带领辅警朱某某、季某某出警至本市**镇**村**圩**号曹某某的家中。期间,被告人严某某抢夺陈某某手机,遇朱某某制止,遂咬朱某某右手手腕,致朱某某右手手腕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右腕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朱某某伤情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警官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