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户籍地靖江市********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由靖江市公安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该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曹某某与江苏**有限公司陈某某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后,擅自将该公司产品拿回家中,陈某某遂报警求助。靖江市公安局东兴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带领辅警朱某某、季某某出警至本市**镇**村**圩**号曹某某的家中。期间,被告人严某某抢夺陈某某手机,遇朱某某制止,遂咬朱某某右手手腕,致朱某某右手手腕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右腕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朱某某伤情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警官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