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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武某某******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武某某**街**号**小区家中饮酒后前往小区外店铺购买香烟,后晕倒在**街**号附**号店铺门口,店内工作人员拨打了110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簇锦派出所民警薛某某、辅警李某某接到出警指令后到达现场,要求严某某回家或前往医院,严某某拒不服从。辅警李某某使用警用终端对严某某拍照以确认身份,严某某拒不配合,挥手拍打阻止,出言辱骂并竖中指,民警遂对其进行控制但随即放开,仍对其进行劝说。严某某突然用手拍打民警薛某某面部,导致薛某某左脸皮肤缺损出血,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控制并带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暴力袭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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