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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妨害公务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2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的父亲严某甲与村民田某甲曾发生矛盾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严某甲等被威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2020年1月16日18时许,同村村民田某乙骑摩托车拉货从严某甲家房屋旁的道路上经过,严某甲便以田某乙曾帮田某甲作过证为由,阻止田某乙通过,纠缠田某乙,并将其摩托车扣留不让走,田某乙于2020年1月17日16时许向威宁县公安局雪山派出所报警。因同时接到两起警情,威宁县公安局雪山派出所指导员徐某某便安排辅警卢某某、禄某某驾警车赶往现场,其带领其他民警处理另一起警情。辅警卢某某、禄某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后,要求严某甲停止堵路的行为,并让田某乙将摩托车骑走,严某甲不听劝阻,强行阻止田某乙将摩托车骑走,并对二名辅警进行辱骂、推搡,见卢某某二人带有手铐,严某甲更挑衅称要二人用手铐将其铐走,卢某某、禄某某随后使用手铐将严某甲带上警车,准备将严某甲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严某某见状扔石头打卢某某、禄某某,并从其车上拿出一把杀猪刀对二人进行威胁,不让二人将严某甲带走,卢某某、禄某某被迫将严某甲放开,严某甲随后对二人进行辱骂,并将手铐砸烂。严某某随后将家中的车启动,威胁称要撞击派出所的警车。卢某某、禄某某随后向派出所汇报,增援民警随即赶到现场,严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严某某抓获归案,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2、证人严某甲、田某乙、柯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卢某某、徐某某、陶某某、禄某某、张某乙、卯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接处警登记表、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执法主体资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严某某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采取扔石头打出警的辅警及警车,提刀威胁辅警及威胁开车撞击警车等手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9月3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起诉卷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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