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地块**座***室,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期间主动到厨房拿取菜刀并砍向民警朱某某,该挥砍被民警朱某某用手阻挡而未击中;后其在与民警拉扯、夺取菜刀的过程中踢伤民警朱某某左大腿、抓伤民警朱某某左侧头枕部。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宗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9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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