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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宿舍楼。**医院职工,历任**医院财务科会、主管会计、干事、感染控制办工作人员。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严某某在担任**医院财务科会计、主管会计期间,因疏忽大意,未认真核对应拨付给**医院原二部的农合报销资金,将已经拨付给原二部2015年至2016年的农合报销款1705794.01元重复计算,对原二部超预算报销的145606.67元未扣除,造成**医院向原二部多拨付农合报销资金共计1851400.68元。该笔款项被原二部负责人韩某某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该商品房已被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医院主管会计工作职责、广水市医保局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及财务记账凭证等;2、证人韩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瞿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水市光大会计审计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服务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医院财务科会计、主管会计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医院宿舍楼。联系电话1399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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