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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设计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签订了《房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地点位于砚山县**镇**小区**号付某某的别墅,付某某支付了严某某20000元的设计费、13000元购买木地板费用、200000元启动资金,共计233000元。严某某将收取的装修款200000元用于网络平台“腾龙娱乐”上进行网络赌博输完,未进场施工,并以到昆明备料为由后逃匿,被害人付某某一直联系不上严某某。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方友

检察官助理:黄  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09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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