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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受贿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7********,土家族,大专文化,建南镇人民政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委**组**号,现住利川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6月2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严某某退休后被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返聘为建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并负责主持该办公室日常工作。2016年10月初,时任**部书记、**会**的梁某某找严某某签字报账领取重庆市万州区双源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大滩口水库项目高祥村**会和高祥小学的征收补偿款时,严某某考虑到自己买车还欠有债务人民币12万元,以需要处理建南镇有关遗留账务为由要求梁某某从高祥村**会和高祥小学的补偿款中列支相关费用。梁某某鉴于报账须经严某某签字,当即答应了严某某的要求,严某某遂签字同意报账。补偿款到账后,梁某某应严某某的要求支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送到建南镇政府大院严某某宿舍交给了严某某,严某某将该笔款项交给妻子罗某甲偿还了家庭债务。

2020年6月2日严某某向利川市监察委员会退交了赃款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利川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严某某户籍信息、党员登记表、建南镇人民政府关于严某某工作经历的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建南镇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大滩口水利开发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大滩口水库移民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中共建南镇委员会职务调整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通知单、退休返聘协议书、严某某返聘合同、到案经过、利川市监察委员会关于严某某接受调查期间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关于建南镇重点工程协调办工作职责的证明、大滩口水库的补偿协议、利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大滩口水库淹没利川市建南镇境内专业设施补偿确认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税收缴款书、利川市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高祥村会议记录、罗某甲的购车凭证、高祥村组级公路施工合同、报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罗某甲、严某乙、罗某乙、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冉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清江半岛A1栋A单元604室,电话1388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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