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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3********,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村**楼**号。2018年曾因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严某某在官渡一饭店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二两多药材酒。饭后回到其经营的某某汽车修理厂休息时接到一朋友的救援电话,随即驾车(号牌:粤FAR****)出门,带上钢丝绳往三华方向行驶。送达钢丝绳后,严某某继续驾车从三华、周陂、庙墩方向返回官渡。当晚22时许,当其行驶至庙墩新南村路段时(即X350线32公里600米处),与对方向车辆会车时,与同方向正在路边行走的行人范某某和黄某某两人发生碰撞,发生两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接报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严某某进行酒精呼出气体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带到翁某某人民医院官渡分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结果检测出血样乙醇含量为91.39mg/100ml。2020年6月2日,严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视其为自首;到案后,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2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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