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3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14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L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北环大道**酒店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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