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分9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H****小型轿车行驶至浦江县黄郑线5公里900米后芦金村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导致浙G*****小型轿车又撞上前方雷某驾驶的浙G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由张某某报警,被告人严某某在交警到现场后,逃避交警调查。后于当日22时多,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郑宅交警中队投案。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已经与张某某、雷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调解书、收条、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张某某、雷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