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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4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许可的情况下,出于收藏目的,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类枪物一支长期藏放于建德市**镇**村**号的家中,直至2019年6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查获。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婧

                             2020 4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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