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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汾酒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晋AZ***R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42KM+300M(汾阳市某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晋A*****长江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 1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钧

检察官助理:郭亮辉

(此页无正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某某街某某巷某某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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