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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徐某某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搭乘肖某某,沿德盐路由德昌县城方向往巴洞方向行驶。16时25分许,该车行驶至德盐路王所镇响地村路段处,遇相对方向有来车时,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的川W****号二轮摩托车过程中,由于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致使川W*****号小型轿车与川W****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川W****号二轮摩托车倒地向前滑行又与由林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严某某、罗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6mg/100ml。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检察官助理:范海胤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严开华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书证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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