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30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翠雅美容工作室工作,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栋**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3时56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浙J3****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湾新区洪三路与十塘坝路口被民警抓获。经检验,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轿车轨迹、驾驶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敏
检察官助理:徐明淼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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