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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2时许,严某某在勉县城区**华府工地干活下班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陕F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江南民安花园附近的一家饺子馆内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当日14时许,严某某因家中有事驾车回家。当日15:10时许,严某某驾车沿勉县纪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擦碰,致张某某、严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群众刘某某电话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处置,组织将张某某送往勉县医院治疗,将严某某带至勉县医院对其进行了抽取血样。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意见为:严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严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44mg/100ml。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脑挫裂伤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左侧髋臼骨折均属轻伤一级,下颌骨体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严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处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至家中,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举证质证提纲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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