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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0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M****号“波罗”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西北三环路西向东方向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至荷塘月色小区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云AD*****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严某某遗弃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于当日被群众扭送回事故现场,严某某随即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徐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全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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